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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以人为本,权益平等。集体林地、林木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根据《广东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遵循“明晰产权、规模经营、生态补偿、按股分利”原则,采用“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股份制林权改革方法,通过“按股分利”形式,使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三)依靠群众,阳光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依法确保农民群众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四)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充分考虑我市林业现有体制实际,把维护农村社会和森林资源保护局面的稳定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以村集体统一经营为主,稳定现有林区秩序,进一步规范完善承包合同,落实完善管护责任制,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维护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成果,对在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不完善的地方加以调整、补充、完善,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历史遗留的问题和改革中出现的矛盾,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确立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林权股份制;对有争议的林地,要认真调处,尽快确权发证。
  (二)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已流转的集体山林,对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并将林地收益作为农村股份制分配的组成部分;对不够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进一步妥善处理;林权发生流转的要及时到林业部门进行林权登记备案,权利人提出申请领证的,依法核发林权证。
  (三)保障收益权。根据生态优先原则,划定生态公益林,实行生态公益林补偿,保护所有者和经营者权益,市政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经政府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和已划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集体山林,采取“按股分利”的方式落实权益,并维持经营主体不变。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工作阶段: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完成包括成立领导小组、工作机构、组织调研、召开动员大会、组织培训和宣传发动等工作。
  1、成立机构。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相关部门组成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有山地的各镇区、村(社区)要成立相应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和组织林改工作。
  2、调查摸底。广泛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掌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情况、林权流转变动状况、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纠纷情况,充分了解基层群众改革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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