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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档案学会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档案学会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价行发〔2010〕13号)


市档案学会:
  你学会《关于继续举办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并执行原收费标准的请示》(哈档学发〔2010〕4号)收悉。鉴于原批复试行期已满,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1、你单位属于市民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开展有关档案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但不得将本部门正常工作职能转为代理、咨询等有偿服务。
  2、开展培训收费必须坚持学员自愿参加的原则,其收费标准可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议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培训和收费。
  3、此项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单位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到税务部门购领税务发票。
  4、此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按规定进行价格(收费)公示,接受监督。
  5、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培训收费备案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培训收费备案表
单位名称哈尔滨市档案学会地址南岗区学府小四道街29号
收费资质(资质名称及证书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证字0020号
联系人鲁秀华、董桂芳电话86689228
培训项目培训课时收费标准有效期限
档案工作最新理论48课时每课时/6.25元、每天6课时300元三年
新的档案工作法律法规48课时每课时/6.25元、每天6课时300元三年
档案信息化建设知识48课时每课时/6.25元、每天6课时300元三年
电子档案管理48课时每课时/6.25元、每天6课时300元三年
国外档案学信息48课时每课时/6.25元、每天6课时300元三年
    
    
    
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物价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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