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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通知
(辽地税发【2010】第1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积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规范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积极有效地组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健全纳税信用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于完善我省纳税信用管理,提高依法纳税纳税人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有效扼制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建立合作、共赢、互信的新型征纳关系,提高全社会诚信纳税意识,推进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和优化服务,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明确征纳双方义务,理顺税收法律关系,进而达到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税收环境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从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改善征纳关系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来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将其摆到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密切部门配合,提高工作水平,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健康、有序、顺利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评定管理

  (一)建立健全领导管理机制。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健全本地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领导管理机制,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提供组织保障。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指导协调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共同研究解决重大事项问题。系统内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的纳税服务部门具体负责。

  市、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开展此项工作前应联合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纳税服务、征管科技、稽查管理、税源管理、规划核算、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市局办公室设在国税局和地税局纳税服务科(处)内,负责日常工作。市局领导小组负责对县(区)局领导小组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并要定期对各个等级的纳税人进行抽查。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积极协作、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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