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落实《若干意见》提出的“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上级法院组织、指挥辖区法院联合执行、交叉执行、特殊执行,督办重复信访案件,组织开展结对帮扶执行;上级法院监督、督促、指导、支持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组织考核下级法院执行工作;上级法院指导和监督下级法院执行局长的选任工作。
(七)案件执行重心下移。省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省法院受理的执行实施案件指定由执行力量较强、对案件执行有利的中级法院或专门法院执行。
(八)执行权分开行使。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理配置执行权的规定(试行)》,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执行实施机构和执行审查机构,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执行审查权应当由执行法官行使;执行实施权既可以由执行法官行使,也可由执行员、法警和其他执行人员行使。
执行实施机构主要负责执行法律文书送达、查控、处置被执行财产、制定债权分配方案、办理执行款交付、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搬迁、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刑执行、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执行协调等执行实施工作;执行审查机构主要负责审查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部分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等申请的执行裁决事项。
部分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等实体性执行争议,由相关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
(九)探索推行集约执行。探索建立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
集约查控被执行财产。成立财产查控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控制被执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权、车辆所有权、开办企业情况等信息的工作统一交由财产查控小组或专门人员办理。查获可供执行财产的,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集约处置被执行财产。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统一由司法委托管理机构负责。选定具体案件评估、拍卖机构,统一采取摇珠方式。合议庭决定对涉案财产委托评估、拍卖的,承办人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委托管理机构办理。
(十)实行合议制和执行长会议制度。执行裁决权在行使中实行合议制。建立执行长会议制度,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执行方案须经执行长会议讨论决定。
四、全面推行主动执行制度
(十一)推行主动执行。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支付令,在债权人事先同意的前提下,不需经债权人申请,而由人民法院直接移送立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