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五条 案件经过再审改判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办理;由上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办理。

  第十六条 对于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支付令时,应向债权人征询是否同意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的意见,债权人同意的,应当在《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债务人在限期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按照本规定主动启动执行程序。

  第十七条 立案庭在收到审判庭移送的执行立案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工作,并在立案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卷宗和材料移送执行局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对第一期债权主动执行后,剩余各期债务人仍不依法自觉履行的,债权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按照本规定继续对剩余债权主动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

  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主动履行债务。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核实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真实性,并依照法律规定对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相关人员采取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或者报告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主动对其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及时掌握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应当及时主动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控制措施,但所控制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范围,同时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对已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现、抵债等,尽快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

  第二十三条 在执行中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和解基础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采取各种可行措施促成和解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