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圳市保险中介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相关要求的通知
(深保监发〔2010〕29号)
市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保险中介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中介机构应参照《指导意见》制定本单位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本单位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向我局报备。
二、各中介机构最迟应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上述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以后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各中介机构正式开始向我局报送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
(一)报告方式及时限
如发生符合各单位案件责任追究办法问责标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各中介机构应当在作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向我局上报专报。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
专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责任追究情况、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查处情况(详见附件)。
(三)报送要求
专报必须由各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文件电子版。
联系人:郑伟
联系电话:82531190
传真:82531194
电子邮箱:wei_zheng@circ.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深圳市保险中介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相关要求的通知附件及填报说明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
填报单位: (公章)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发案机构全称: 案发日期 责任追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