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黑建科[2008]22号);
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市(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任务指标的函》(黑建函[2009]255号)。
二、验收范围
国家下达给我省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是1500万平方米,我省已将指标下达给了市、县(市)及农垦、森工系统,并在工作进展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了各市的任务指标。这次验收范围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最终调整的各市、县(市)及农垦、森工系统任务指标为准。
三、验收内容
(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完成情况;
(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质量情况;
(三)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评估;
(四)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节能效果评估;
(五)改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六)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七)改造工程资料情况;
(八)改造工程项目运行管理情况。
四、验收程序
各市及农垦、森工系统对已完成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先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验收合格后,填报本地区及系统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附件1)及验收相关资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查,由省厅会同财政部门及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抽查验收,每个地区抽查的项目原则上不低于改造项目总数的30%。县及县级市的验收,由其管辖的地级市负责,先由县及县级市将汇总表报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提交验收申请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及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五、验收步骤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审查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报告;
(二)检查项目建设资料;
(三)检查改造项目工程,对工程质量、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进行评估;
(四)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对未能通过验收的工程项目,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后重新组织验收。
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一)当地政府对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文件或实施方案;
(二)改造项目技术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