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内容,包括预售许可证号或《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开发建设单位名称、楼盘表、房屋类别、销售面积等;
(二)房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四)销售商品房的价格。
第七条 通过网上签约系统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必须采用国家工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中未约定的事项,买卖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可申请部分房源为自留房源,自留房源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销售。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在网上确认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定纸介质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签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即时通过网上签约系统将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传送给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网上备案登记。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传送商品房销售合同信息,由网上签约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同时标示所属楼盘商品房销售情况。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预定协议而未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的,应通过网上签约系统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否则房地产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网上备案登记完成后,购房人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提交已履行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资料。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申请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备案登记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因提交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房地产网络信息系统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