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除上述企业外,其他个人独资企业可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三)合伙性质的企业(包括在国税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缴纳增值税的合伙企业)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采用定率征收方式计征其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但必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依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规定的纳税资料。对已实行核定征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一旦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
(四)在国税局实行查账征收、缴纳增值税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一般应在我局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其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但如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根据该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的营业收入额,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核定计征。
三、关于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注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724号)已有明确。
四、关于适用的纳税申报表
凡采用查帐征收方式缴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按原规定的申报表填报;采用定率征收方式缴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由事务所按我局制订的《深圳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填报。
五、各征管分局要对辖区内事务所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清理,并根据事务所的不同情况,重新确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适用的征收方式。
注1 此条原文为:二、关于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对能够准确计算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事务所,应继续实行查帐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准确计算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事务所或事务所已采用定率带征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从200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经征管分局核准,可以采用定率征收方式征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