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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10.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3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地税发〔2005〕398号)

  11.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459号)

  12.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转发意见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460号)

  13.关于废止《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523号)

  14.关于恢复征收房地产转让教育费附加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516号)

  15.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16.关于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4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通知
(2005年10月19日 深地税发〔2005〕523号)

深圳市各有关单位:

  为准确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我们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废止《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深劳服〔1998〕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相关税收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

  现将《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深劳服〔1998〕115号)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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