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自谋职业,自强创业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
1.各工商分(区)局设立专门窗口,在具备经营条件和备齐有关材料的情况下,即时办理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个体证照。简化办证材料,下岗人员凭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场地证明和深圳户籍证明,即可申办个体执照。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市场外个体工商业,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收1年个体管理费。
2.现有市场的所有空余摊档优先安排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同时从一些商业街区中抽出部分门店,专门用于安排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个体经营。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凭下岗(失业)证明、深圳户籍证明即时办理个体证照,并减半收取市场证照工本费,免收1年市场管理费。
新建住宅内零散店铺和肉菜市场摊位,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凭下岗(失业)证明优先租用。
3.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办税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即时受理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个体工商业的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的一切费用。
4.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个体工商业,缺乏启动资金的,市各级各类再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托管的具体期限,将剩余应付基本生活费一次性支付,予以扶持。
(二)从事私营经济的优惠政策
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设立专门窗口,受理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申办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2.放宽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申办私营企业的有关限制:(1)放宽对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办公场地面积的限制;(2)放宽股东资格限制,允许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为股东合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3)放宽经营范围,允许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试办特殊行业和经营项目,如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诊所、旧货业、典当业、承办家庭生活录像业务、私人电话出租、图书批发、废品收购等。
3.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中的科技人员和有专业特长的人员申办科技型、生产型私营企业的,有关职能部门积极予以扶持。
4.依法保护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的负担,为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创造良好的再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