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省局对持证人实行执法知识更新抽考,每两年随机抽考的人数不少于持证人员总数的10%。对考试不合格者,由持证人所在局暂扣其《执法证》,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予以发还。
第十三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所在局应当于情形出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收回其《执法证》并附相关证明交省局,由省局予以注销:
(一)退休的;
(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
(三)辞职、辞退的;
(四)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因故不能收回《执法证》的,由持证人所在局在市(州)报刊上公告作废,并将公告作废的证明交省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局作出书面决定,暂扣其《执法证》,并于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省局备案: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二)受到开除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被责令停止履行执法职责的;
(四)故意损坏、涂改、复制、转借《执法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执法知识更新考试不合格的;
(六)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扣的情形。
暂扣决定应当载明暂扣理由及期限,暂扣期限为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第十五条 暂扣期间,原持证人不得从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暂扣期间,暂扣情形消除的,持证人所在局应当作出解除暂扣的决定并及时发还《执法证》。解除暂扣,应当于解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省局备案。
暂扣期满,持证人所在局应当及时发还《执法证》。需继续暂扣的,应当重新作出暂扣决定。
第十六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持证人所在局报请省局作出书面吊销《执法证》决定:
(一)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将《执法证》复制、转借、抵押、赠送、出卖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执法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