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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9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2日)废止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水规〔2010〕2号)


各市水利(务)局:
  为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建管职责,规范建管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资金管理,明确参建各方职责,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819号)以及国家、省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的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第四条 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江苏省水利厅、财政厅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相关市、县(市、区)水利(务)局根据建设项目事权划分的原则,具体负责所辖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法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组建,报省水利厅批准。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负总责。
  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察由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执法监察,受理相关举报和查处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工程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水利厅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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