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工程总体规划初审和转报工作;
(二)批复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涉及省界河流项目,报请流域机构复核后批复初步设计。
(三)负责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备案管理,批复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动用预备费等。
(四) 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协调省级以上建设资金落实工作。
(五)负责项目法人组建的审批、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负责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六)负责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对工程进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 组织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也可委托市水利(务)局进行。
第七条 相关市、县(市、区)水利(务)局按照省水利厅的部署要求,负责对辖管工程的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报辖管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负责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的初审和上报;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报备等。
(二)负责项目法人机构的组建,并向省水利厅履行报批手续。
(三)按照批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建设计划和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工程预备费动用的初审、上报工作。
(五)负责省级以下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落实,并按时、足额到位。
(六)负责初审和转报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地方矛盾。
(七)负责审批辖管工程施工导流方案和安全度汛方案。
(八)负责辖管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九)负责对辖管工程资金、工期、质量等责任制落实进行督查。
(十) 负责协调落实辖管工程验收计划制定和验收准备工作;组织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根据省水利厅授权,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辖管工程绩效评价材料的初审及汇总上报工作。
第八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各项法规、规定。按照批准的工程规模、内容、标准、概算等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计划、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工程投资和生产安全负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配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主要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二)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报等工作;具体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技术交底工作;组织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动用工程预备费的编报工作。
(三)做好确有需要的工程征占地和地方矛盾的协调处理工作;研究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按规定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