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满足主管部门总体进度要求的基础上,编制上报项目施工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具体措施。
(五)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工作。
(六)负责编报资金到位计划,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批准概算控制投资,按时办理工程结算;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配合做好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七)负责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等招标工作,制定招标方案。组织工程招标设计及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查。组建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资质,择优选择中标人。
(八)组织编制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管理工程建设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和文明工地创建等工作。
(九)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组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档案专项验收通过后做好工程档案的移交、上报工作。
(十)编制上报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定期报送计划、进度,按规定上报统计、安全、财务报告、绩效评价等统计和工程信息。
(十一)负责工程验收计划的制定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做好各项工程验收准备工作。
(十二)项目投入使用前,协助管理单位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第三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十条 项目实施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的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发布招标信息前,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报送招标报告、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地方配套资金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征地拆迁完成情况等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工程规模大、技术难度高的项目应当组织招标文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