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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等须符合《全国重点地区地区中小河流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工程项目由市水利(务)局组织编报初步设计,省水利厅负责审批;涉及省界河流项目,省水利厅在报请流域机构完成初步设计复核后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由市水利(务)局主持,审查结果报省水利厅核备;涉及省界河流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由省水利厅主持。
  第二十四条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内容在完成事前备案后,原设计单位编制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并报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六章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管理各方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和检查处理制度,落实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和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联合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以工程所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为主,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可派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制订检测计划,由项目法人报质监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利(务)局和工程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利部和本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
  第三十条 各市水利(务)局负责辖管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水利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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