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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安全管理方面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 组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重大问题。
  (二) 建立安全施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
  (三) 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方案。
  (四)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筹集,按照批准的投资比例分别落实到位;中央投资资金须用于主体工程建设。
  第三十四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奖促治、安排年度项目、下达建设资金和奖励资金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价工作由省水利厅、财政厅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价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财政部、水利部及省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建立健全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并保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根据财政部门建帐监管要求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专帐核算,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正确核算建设成本。
  第三十六条 工程完建后,项目法人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八章 工程验收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验收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各市水利(务)局要抓好工程验收管理工作,督促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60天内完成验收工作计划的制定,经市水利(务)局初审后报请省水利厅核备。
  第三十八条 工程验收分项目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大类。项目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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