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建建[2010]22号)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与管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是指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配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员)。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暂行办法。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地区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项目监理合同时,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现场监理机构,设置相应岗位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完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招标或直接委托时,监理单位在投标文件或委托合同中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按照专业配套、监理人员工作量合理、专业分类明确配备总监理工程师或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安全监理员),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表》的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配备标准表”)。
第七条 监理机构人员必须与中标通知书或投标备案文件一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