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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员)均须取得黑龙江省监理工程师相应岗位证书,其中总监理工程师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监代表须经总监授权。
  第八条 外省监理单位在黑从事监理工作,其人员配备必须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1.派驻人员必须与中标通知书或投标备案文件一致,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和经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证备案的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 现场监理人员有变动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可换用本单位的监理人员,且资格不得低于原配置人员资格等级,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证备案。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人员调配或对不称职的人员调换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签发工程开工或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工程款支付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事项;
  9.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可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等事项;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代行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中1、2、4、7、8、10除外)。
  (三)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的具体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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