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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工作,确需兼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工作时,只可担任两个三级工程的总监工作,同时在兼任的项目上应当增配总监代表,总监代表不能兼职;总监理工程师兼任时,需经各兼任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需填报《监理人员兼任监理备案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土建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员)不得同时兼任其它工程的监理工作。
  水暖、电气监理工程师在承担的监理工作量少时可兼任监理工作,但最多可同时兼任两个三级工程的监理工作,监理单位需填报《监理人员兼任监理备案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依法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只负责一个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对二等以下工程项目设置的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是由同项目的具有安全监理资格的其他监理工程师兼任。
  第十四条 对于投资量较大分期开发建设或分多个施工标段且在同一地点,由一个监理单位监理的,可按一个项目配备核定人员,并可按合同约定分期到位。对于一个委托合同工程项目,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只要求已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配备标准》,其他监理人员可以申请核减,待后续工程开工时,再根据工程量适当配足相应人员。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持证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资格。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单位可按本暂行办法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或撤消备案手续:
  (一)监理人员死亡、刑事犯罪、失踪、退休、合同期满离职、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非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
  (三)非监理单位原因建设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且未签订补充协议的;
  (四)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更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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