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8、以适当方式对下属单位进行走访调研;
9、走访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及相关部门和企业、个体工商户、消费者,听取意见。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八、巡察工作报告制度
巡察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察组应当及时向省局党组报告:
1、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2、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3、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4、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九、巡察工作程序
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对一个地区的巡察工作应在60天内完成。
(一)巡察准备
巡察组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省局党组审定,并向巡察对象下达书面巡察通知。
(二)巡察动员
巡察组进驻后,应当依靠被巡察单位的党组织开展工作。召开与被巡察单位领导干部见面会,传达巡察方案,部署工作,提出要求,发布巡察公告,设立巡察意见箱,公开举报申诉电话。
(三)巡察展开
巡察组按照巡察内容和方式,认真开展巡察工作。
(四)巡察总结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认真写出巡察报告,并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报省局党组。
(五)反馈整改
巡察总结报告经省局党组批准后,巡察组将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及意见建议。被巡察单位在收到巡察反馈意见20天内,向巡察组上报整改方案,3个月内上报整改情况报告。巡察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察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省局党组报告,也可以由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向省局党组汇报有关整改情况。
十、巡察工作要求
(一)巡察组要建立临时党组织,严格党组织生活。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察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二)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不处理被巡察单位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