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情节较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二)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七条 《
公司法》第
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九条第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l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三)因重大遗漏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 《
公司法》第
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或冒用公司或者分公司名义1个月以内,或者违法情节较轻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冒用公司或者分公司名义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或者违法情节较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或冒用公司或者分公司名义3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
公司法》第
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二)情节较重或者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的变更登记事项是前置审批、注册资金等重要事项,或者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三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
公司法》第
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八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且设立不足1个月,或者情节轻微的,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二)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设立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或设立3个月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
公司法》第
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五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