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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

  (一)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初次责令改正后已改正且其他情节轻微的,处l万元的罚款;
  (二)发布催检公告后30日内申请补检的,处l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布催检公告30日后才申报年检或其他较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情节较轻或危害性较小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情节较重或危害性较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或危害性大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被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的营业执照尚未用于非法目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二)被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但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三)被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且社会危害性较重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情节轻微或是初次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二)已被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裁量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处非法所得1倍罚款;
  (二)非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三)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处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处以1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行贿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行贿额度按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计算):
  1.单位向单位行贿:
  ①行贿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②行贿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③行贿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④行贿在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个人向单位行贿:
  ①行贿在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②行贿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③行贿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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