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世博期间实行蔬菜、生猪及生猪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生猪及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按照《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有关规定执行,生猪上市时,须凭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方可进入本市指定的屠宰场(厂)进行屠宰,生猪产品上市时,须凭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才能进入指定的市场进行销售,并按有关规定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抽检工作。

  三、实行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在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协调下,本市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无缝衔接,共同推进本市实行蔬菜、生猪及生猪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落实。

  (二)加大市场检测力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中型连锁超市要不断强化自律性检测意识,提高自检能力。鼓励江桥、江杨、曹安、上农批、龙上、西郊国际等6个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点)获得本市质量技监部门实验室计量认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规范经营秩序。

  (三)强化交易市场管理。本市场经营管理者应依法审查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依法亮照经营;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制度;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建立并完善市场公示制度,做好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制止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积极开展宣传引导。本市有关部门应多途径、多形式地宣传本市实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知识,加强对生产经营者教育管理,不断增强生产者安全用药意识、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对进场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信息进行挂牌公示,尊重和保障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知情权,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的消费观念,引导生产者按标准化组织生产。本市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单位、蔬菜种植散户、批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建立检打联动机制,确保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蔬菜产地准出标准和要求
  2、农业部《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产地证明格式(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