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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世博期间实行蔬菜、生猪及生猪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本市定点生猪屠宰场(厂)和定点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名单

  附件1:
  蔬菜产地准出标准和要求

  一、农产品生产单位(指蔬菜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按照“有生产记录、有质量检测、有包装标识、有产地证明”要求,实行蔬菜产地准出制度,实现质量安全可追溯。
  1、有生产记录。生产单位应按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和生产记录。
  2、有质量检测。生产单位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开展以快速检测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为重点的自检,或委托经省级农业行政部门认可的县级或县级以上通过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定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3、有包装标识。包装可采取大宗简易包装、小包装或其他包装方式,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蔬菜品名、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中的产地应与产地证明一致,取得“三品一标”认证的蔬菜应按规定进行标注。
  4、有产地证明。已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蔬菜不需出具产地证明,可凭有效的“三品一标”证书复印件出基地。其他未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蔬菜,应由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根据生产单位自检报告,或委托经省、市级农业行政部门认可的,县(区)级及以上通过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核发产地证明。
  二、本市蔬菜种植散户。应按照“有生产者名单、有责任书签约、有巡查记录、有质量检测、有产地证明” 要求,实行蔬菜产地准出制度,实现质量安全可追溯。
  1、有生产者名单。本市郊区(县)乡镇、村委会摸清本乡镇、村蔬菜种植散户情况,建立蔬菜种植散户生产者名单。
  2、有责任书签约。根据蔬菜种植散户生产者名单,乡镇或村委会与蔬菜种植散户签订保障蔬菜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相关责任。
  3、有巡查记录。乡镇、村委会派专人定期与不定期对蔬菜种植散户开展巡回检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有质量检测。乡镇建立蔬菜快速检测站(点),定期对种植散户生产的蔬菜开展以快速检测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为重点的检测工作, 或定期委托经本市农业行政部门认可的区(县)或市级通过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开展检测工作。
  5、有产地证明。由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在“有名单登记、有责任签约、有质量检测”的基础上对种植散户出具产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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