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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价服〔2010〕69号)


各市、县物价局:
  2009年11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服务业价格(收费),优化服务业发展的价格环境,促进我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当前规范服务业价格(收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组织实施。
  一、加快服务业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同价步伐。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用电容量100千伏安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6 月底前完成列入国家鼓励类服务业用水与工业类同价工作;二○一○年底完成列入国家鼓励类服务业用气价格与工业类同价工作。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对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政策。
  三、继续清理现行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停止办理省级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审批手续。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惩罚性收费除外)。
  四、完善教育培训收费政策。加强培训班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行为,按照《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管理和审批各类培训班收费。省物价局将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并出台政策,进一步规范各类教育培训收费。
  五、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性收费以及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控制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的立项,加强成本监审,加强动态管理,保证定价的科学性。规范和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省物价局将制定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律师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六、加强对服务业价格的跟踪监测。建立并完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用电、用水、用气、电信、交通运输等重要服务项目的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加强价格变动趋势的分析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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