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做好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照顾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渝移发〔2010〕51号)
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局:
为认真落实普通高校招生中对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的照顾政策,根据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重庆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渝招委发〔2010〕6号)和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照顾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0〕7号)要求,现就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照顾资格审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的界定
根据三峡移民工作实际,以下五类考生可享受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照顾政策:
(一)三峡工程淹没住房或耕园地的农业社农民及其子女考生(含就地后靠农业安置、市内外迁安置、市内投亲靠友安置、市内非农业安置、市内养老保险安置等);
(二)三峡工程淹没城集镇移民及其子女考生;
(三)三峡工程淹没工矿企业和单位签定补偿销号合同时在册的正式职工及其子女考生;
(四)三峡工程迁建城集镇占地移民及其子女考生;
(五)受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搬迁的移民及其子女考生。
二、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的申报审批
(一) 考生到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招生部门领取《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照顾资格申报表》,据实填写后及时送交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三峡移民管理部门或所在的在渝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审核。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无三峡移民管理机构的,送交原迁出区县(自治县)三峡移民管理部门审核。
(二)各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部门依据三峡移民搬迁安置销号手续进行资格审核,在符合条件的考生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后,于5月8日前集中送达市移民局。
(三)在渝中央企业和市属企业依据受淹工矿企业补偿销号时在册的正式职工名册进行资格审核,在符合条件的考生申报表“区县移民局审核意见”栏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后,于5月8日前集中送达市移民局。
(四)市移民局对各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部门、在渝中央企业、市属企业上报的考生申报表进行复核,在符合条件的考生申报表上签署复核意见并盖章后,于5月15日前送达市教育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