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搞好救助工作经费保障、拨付和监管。
人社部门:负责会同卫生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部分目录,对流浪乞讨病人救治标准进行指导、审查和监督;配合民政部门对非救治范围内的流浪乞讨病人和出院的救治对象按有关规定给予帮助和政策扶持。
四、规范救治措施
(一)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或是接到群众反映遇有街头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时,应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协助医院工作人员将其送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定点医院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通知民政救助管理机构界定病人的类属。对符合救助范围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出具相关证明,在未对救助对象进行甄别前,定点医疗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延误对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
(二)定点医院在救治中,严格执行省、市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诊疗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按照国家六部委(民发〔2006〕6号)文件要求,做好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膳食安排。并将救治病人的基本情况、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等票据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形成档案,对所发生的费用单独记帐,单独核算。
(三)经民政救助管理机构确定为救助对象的,由定点医院将报销凭证和救治费用情况明细表报当地卫生部门和市民政救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报财政部门从救助管理预算经费中拨付救治费用。经鉴定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所需医疗费用可分别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同时发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赠资金的作用,必要时地方财政应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四)经治疗,救助对象疾病基本治愈或病情控制2日内,属救助范围且能自述其家庭住址或通信地址,自愿接受救助的,由民政救助管理机构继续给予救助,并通知其监护人或当地政府负责接回,不能够接回的提供返乡乘车凭证;不属救助范围或虽属救助范围但本人不愿意接受救助的,由本人或其亲属在办理有关出院手续后及时出院,不得无故拖延滞留。无正当理由不出院的,医疗机构终止救治。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