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进一步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二十九)建立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机制,选择一批有上市潜力的优质企业进入我市企业上市资源后备库,力争到2012年新增上市公司5家,培育拟上市企业10家。对拟上市企业的资格界定、申报程序、材料证明,金融办制订实施细则。
(三十)鼓励企业上市优惠政策继续按《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连政发〔2008〕104号)文件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拟上市企业的支持、服务工作,对企业改制上市相关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加快企业上市进程。发改委、经信委要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服务,对拟上市企业报送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完善相关手续,积极向相关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国土资源部门要把拟上市企业的募投项目作为重点项目管理,优先安排用地预审,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保障建设用地,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有关土地问题。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辅导,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的环评。建设、房管、财政、税务、工商、国资、商务、海关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全力做好协调推进工作。
(三十一)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利润调整、产权变更而增加的税收和各项行政性收费进一步优惠。对拟上市企业因审计对以前年度帐务调整增加利润等原因而补交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或规范重组过程中,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涉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等各项费用全部免收。
(三十二)加大拟上市企业奖励力度。拟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20万元补贴;发行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再给予20万元补贴;上市完成后按连政发〔2008〕104号文件继续给予奖励。
八、积极推进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三十三)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人行、银监、经信、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物价、质监、药监、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海关、法院、环保、卫生等部门公共基础信息的交换和整合,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到2012年建成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最大程度实现我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和分级共享,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征信体系。由经信委牵头制订实施意见,人行、银监局、金融办等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