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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分担比例按省规定执行。

  县(区)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60元,对选择1-6缴费档次的补贴30元,选择7档的补贴40元,选择8档的补贴50元,如果选更高档次的,补贴6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在现阶段,市工业园区应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及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由市财政全额支付;清河区、市经济开发区应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及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由区财政自行承担。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个人账户建立

  政府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各县(区)政府财政支出。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可适当递增,具体办法由各县(区)研究确定。苏政发〔2009〕155号文件实施前,对已按原新农保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发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发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各县(区)政府根据国家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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