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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执法办案中贯彻实施《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执法办案中贯彻实施《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的通知
(鄂工商函[2010]3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2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中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规定办理行政执法案件,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否则,鉴证结论无效,且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条例》的贯彻实施直接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办案活动中获取的有关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关系到行政执法是否公正、合理,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办案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从而增强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

  二、在执法办案中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严格执行《条例》关于价格鉴证范围的规定。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凡是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而不得委托社会上的其他价格鉴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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