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国防工办、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合肥海关关于转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规范发展拆船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商明电字[2010]60号)
各市商务、发展改革、船舶行业、财政、环保、交通、渔业管理部门,各隶属海关:
现将
商务部等八部委《关于规范发展拆船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和贯彻
《意见》精神,加强协调,做好拆船业的行业管理,实行资格准入和定点管理。鼓励合格造船企业利用现有设施进入拆船业,坚决取缔非法拆解点和污染严重的拆船厂,促进拆船业的有序发展。
二、各市船舶管理部门要加强船舶登记管理,明确船舶拥有者义务和责任,依法强制处置废旧船舶。规范废船拍卖行为,严禁现金交易,竞标者必须是具备资质的正规拆船企业,禁止报废船舶流向非正规拆船企业和个人。
三、建立废船强制处理的联动审核机制,突出源头治理。商务部门负责废船进口管理,严把入口关,监控废船流向;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老旧船舶的强制报废监管,对到龄船舶不予签证和办理运输船舶登记手续;船检机构不予核发船舶检验证书;交通航运运力审核部门对没有提供有正规拆船企业拆解证明的航运公司或船东,不予核发船舶营运证件,并给予核减相应运力;环保部门负责船舶拆解的环境评价、监测以及废弃物处理的监管。
附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
关于规范发展拆船业的若干意见(略)
省 商 务 厅
省 发 改 委
省国防工办
省 财 政 厅
省 环 保 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