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全省音像制品批发单位,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地方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审核登记换证工作;各市州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审核登记换证工作。
3、审核登记换证工作需报送的材料和时间:
(1)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以及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地方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需提供一份申请报告和一份审核登记表(见附件)。
(2)《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于2010年12月31日前对通过此次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换发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审核登记材料并领取新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不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原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于2010年12月底作废。
4、此次审核登记换证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12月底结束。
附件: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审核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附件: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
2009年审核登记表
单位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制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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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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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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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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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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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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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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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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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
|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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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面积
|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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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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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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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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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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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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