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置电子显示(牌)的有关规定
(津容街〔2010〕69号)
各区县市容委、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自2008年以来,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强化市容街景管理,整治规范电子显示(牌)设置行为,建设整洁、优美、有序、品位高雅的市容景观,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设置电子显示(牌)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指电子显示(牌)是在建筑物、构筑物和依附于门(窗)设置在内侧面向道路,以单色LΕD显示屏为载体,以经营范围为内容,除经行政许可合法设置的牌匾以外,具有户外广告性质的设施。
二、中心城区150条主干道路和两轮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道路严禁设置电子显示(牌);滨海新区建成区及其他区、县政府所在地主干道路严禁设置电子显示(牌)。已经行政许可设置的,行政许可到期后,即刻拆除。
三、2010年确定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道路范围内,未经行政许可设置的电子显示(牌),根据《关于街景立面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容指〔2010〕4号)文件,限期全部拆除。按2010年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方案,综合整治过的道路范围内,严禁设置电子显示(牌)。
四、严禁设置电子显示(牌)的道路范围以外的其他道路严格控制,适实际情况需要设置的,必须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凡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按违法设施处理。
五、可设置电子显示(牌)的路段,应设置镶嵌在门楣上建筑上方,两侧不得超过装饰柱,高度不超过0.4米,不得影响市容景观和群众生活;不得设置电子显示吊(牌);严格控制设置占地电子显示屏。
六、电子显示(牌)的设置形式,要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做到设计形式新颖,造型美观,与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要使用国内外先进的材料,既要清晰明亮,又要节能环保,发布的内容只能横向滚动,不得出现闪烁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