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学生参保缴费实行逐年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如一次性缴纳期间,遇缴费标准调整,不予补缴。
(三)对于参保缴费后转学或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并退还除当年外的以后各年的参保费用。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可由所在高校通过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四、待遇享受
(一)大学生参保后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医疗待遇。
(二)新入学的大学生在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后,自开学之日起至12月底发生住院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于次年1月1日后持相关凭证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所发生的费用纳入第二年总费用结算,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不变。(三)大学生寒暑假期间在外地治疗的费用,按照在本地医疗机构就诊人员的标准报销。因病情需要转诊的人员,按照转外标准报销。
五、管理服务
(一)大学生医保待遇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9月至11月为下一年度参保申报缴费期。
(二)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可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为大学生及其他参保城镇居民提供医疗、转诊等医疗服务。
(三)切实提高大学生医保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可由财政安排工作经费按服务人群5000-8000:1的比例聘用部分专业人员,充实经办机构管理服务力量,重点做好大学生参保的信息管理、费用审核、日常报销等工作。也可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六、组织实施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市教育部门负责做好高校的牵头联系工作,负责做好高校大学生参保工作的落实和进度督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政策制订、经办管理等相关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和相应的办公经费;各高校应明确具体管理机构,建立与医保经办部门的协调机制,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参保组织、就医管理等工作,并将医疗救助纳入助学范围,妥善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及大病重病学生参保就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