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名录库维护更新所需的统计调查资料,由各级统计部门的相关专业负责提供给同级名录库主管机构,用以及时维护更新名录库资料。
本条所称统计调查资料是指通过各项统计调查和大型普查所取得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增减变动信息、名录信息、主要属性和主要数据等。
第十四条 各市州统计部门在及时维护更新名录库信息的基础上,要统一协调和管理各专业调查单位字典库。市州或县市区名录库主管机构负责专业调查单位字典库的建立、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基本信息调整等组织及具体调整工作,统计部门相关专业负责审核、最终确认本专业调查单位字典库,并根据字典库信息完成年(定)报和其他统计调查工作,同时,负责将年(定)报和其他统计调查所取得的单位增减变动情况及时提供同级名录库主管机构,以保证名录库与专业调查字典库的一致性。
在基本单位名录信息不重不漏的原则下,除新成立企业外,如果基本单位名录库中没有记录,规模以下企业不得上升为规模以上企业。
第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名录库质量控制制度和专职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基本单位信息的动态审核工作,确保名录库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 信息提供与使用
第十六条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权限,以多种方式向同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和统计部门内部的相关专业以及社会公众,提供其所需要的名录库综合数据和基层数据。
名录库数据由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统一对外提供,未经名录库主管机构同意,任何用户不得擅自有偿或无偿地向第三方提供通过名录库查询得到的资料,包括再加工资料。
第十七条 直接参与名录库维护更新的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有权直接查询和使用本级下列资料:
(一)与其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相同口径范围的最新名录库资料,包括基层数据和综合数据;
(二)与其管理权限相关的单位名录信息、主要属性指标;
(三)统计部门网上发布的名录库的最新综合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