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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贯彻《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市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制定完善我市畜禽屠宰厂发展规划布局;加强猪、牛、羊、禽屠宰企业的设立、审批和备案管理;监督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推进规范化屠宰厂建设。
  (二)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肉品流通市场的管理。对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白条肉”及无照经营的违法业户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严格加强对肉品经营户的管理,实行肉品购销台账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市场的集中整治工作。
  (三)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宾馆、饭店、企业、学校等集体食堂单位肉品原料的监管,依法查处采购、使用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的肉品行为。宾馆、饭店、企业、学校等集体食堂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和台账,并做到货证相符。
  (四)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要严格执行定点屠宰畜禽的集中检疫制度;监督屠宰企业落实病害肉的无害化处理措施,把好检疫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对畜禽产品经营与运输的监督检查。
  (五)质监部门负责对熟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肉品来源、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六)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依法严惩阻挠畜禽屠宰、肉品市场执法及暴力抗法的行为,对行政执法单位移交的生产销售伪劣、有毒有害猪肉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依法严厉查处。
  (七)财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八)民族事务部门要按照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做好清真用畜禽的定点屠宰相关工作。
  (九)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屠宰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严格执行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和审批程序
  (一)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当符合《条例》规定条件。新申请设立的(包括新建、迁建、改建、扩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畜禽屠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向市服务业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市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期限,组织畜禽屠宰、畜牧兽医、环保、建设等部门,依照《条例》和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方案进行审查,并征求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获得同意设置定点屠宰企业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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