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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贯彻《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须向市服务业委员会提交验收申请。市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期限,组织畜禽屠宰、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对竣工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申请人持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认真开展清理整顿,提高贯彻落实成效
  各市(县)区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本辖区畜禽屠宰企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猪、牛、羊、禽屠宰厂、点进行全面检查,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结合新的规划设置方案,按照《条例》及相关标准,对符合定点条件的禽屠宰厂、点颁发标志牌,并按规定公布和备案;对尚未完全具备定点条件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按期进行复查验收,达到定点条件的确定定点资格,仍达不到条件的责令其停止畜禽屠宰活动。
  五、建立畜禽屠宰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畜禽屠宰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全市肉类市场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加快肉类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建立畜禽肉品可追溯体系、病害肉处理和补贴监测管理体系,完善畜禽屠宰信息报送制度。市服务业委员会要完善畜禽屠宰管理制度,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建立畜禽屠宰重大案件督办制度,落实畜禽屠宰违法案件举报制度,研究建立市级畜禽屠宰信息监测平台和病害肉处理远程监测平台,并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市(县)、区畜禽屠宰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畜禽屠宰市场规范发展。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肉类食品安全体系建设。
  六、全面提高畜禽屠宰管理水平
  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市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我市的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我市畜禽定点屠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要建立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集中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全局性问题;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审查机制,共同做好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审批工作,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对行政不作为和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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