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公示申请人员名单,由申请人填写《海南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审批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公示申请人员名单,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核对等形式完成核查工作,对符合本方案规定可以享受待遇者签署意见,编制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待遇人员名册上报区残疾人联合会。
(四)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批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理初审手续,并对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待遇者签署初审意见,编制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待遇人员名册上报市残疾人联合会。
(五)市残疾人联合会自收到区残疾人联合会报送的审批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待遇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内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发给《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领取证》;有异议的,市残疾人联合会当予以核查,对不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待遇标准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工作分工
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的调查摸底,残疾人等级认定,申请对象的审批管理、汇总统计定时上报,以及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对象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领取证》、生活补助金发放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的预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足额发放。
六、监督管理
(一)市、区残疾人联合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工作档案,并由专门人员负责重度残疾人的登记、变动情况的统计、上报和补助金的发放工作,并逐步使用计算机进行网络管理。
(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
(三)区残疾人联合会每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半年,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每季度对申请领取生活补助金的残疾人审核1次,严格把关,防止错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