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按照国务院要求,对已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地方政府是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金融属性和业务特点,市政府明确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为市金融办和各区县金融办或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部门。市、区县两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分级监管责任。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督促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全力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慎监管。
(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及重新确认的有关工作,督促引导企业自查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并负责做好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银监部门要配合做好规范整顿的各项工作,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或者高息揽储、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公安机关要继续保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违法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人民银行要密切关注担保机构的资金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涉嫌洗钱问题,应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进行处置;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配合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摸底和甄别确认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督,做好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认真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加大财政补贴、奖励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的力度,积极拓宽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补充渠道,完善抵(质)押登记和征信管理体系,着力扶持一批信誉优良、资本实力强、经营管理规范、风险管控水平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大做强,提高行业竞争能力。
(四)加强规范整顿工作中的风险处置和应急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政府是融资性担保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评估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市、区县两级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有关来电,做好来信来访工作,要密切关注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对发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风险,要认真做好应急处置,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规范整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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