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昆政办〔201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安全生产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昆明市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安全生产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成员单位,下设5个督查组开展工作。将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
在督查时,随机抽查生产经营单位(企业),督查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第三条 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在全国、全省统一安排专项督查工作时,按全国、全省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执行。督查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按照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制定督查工作方案,下发督查通知开展督查工作。
第四条 根据各阶段督查工作重点和专业技术特点,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邀请有关专家参与督查,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组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一)贯彻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情况;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面重要会议精神情况;
(三)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四)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工作情况,以及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改落实情况;
(五)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