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结案及责任追究情况;
(七)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情况;
(九)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情况。
第六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组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以下内容进行抽查: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安全经费投入情况;
(四)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的情况;
(五)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落实情况;
(六)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落实情况;
(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企业内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八)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监控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及演练情况;
(九)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和责任落实情况。
第七条 采取以下方法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工作:
(一)查看相关记录、台帐等基础资料;
(二)随机抽查基层单位、车间、井下、施工现场等生产一线部位;
(三)书面反馈督查意见。
第八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照《昆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实施整改。
第九条 建立事故隐患提示、告知、告诫、公开和专报制度。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对发现的问题、工作建议及时梳理后通报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或者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力的,按程序审批后专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在全市进行推广,并专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第十条 建立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制度。安全生产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实行“编号登记、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复查销号、跟踪落实”的督办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