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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整治方法与步骤

  (一)安排部署和摸底调查阶段(2010年3月)。成立整治和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整治工作的开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及时部署整治工作;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进行摸底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实施治理阶段(2010年4-10月)。各非煤矿山企业依据有关法规、规程和标准,对照整治内容和要求逐条进行全面彻底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人。各级安监部门对企业自查和整改工作加强督查,督促企业制定有效的整治方案,监督企业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治。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1-12月)。各县(市)区组织对企业整治工作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市级组织对县(市)区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积极迎接省整治验收领导小组对全市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整治工作的牵头和综合协调、指导工作;审查安全“三同时”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督促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发展和改革部门主要负责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投资核准或备案,检查相关建设工程的投资核准和备案情况,对没有进行投资核准和备案的依法严肃处理;规范投资核准、备案工作,提高准入门槛;拒不执行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不整改事故隐患的,对其它建设项目在投资核准、备案上制定相应的限制措施。

  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矿产资源整合和矿业秩序整顿,依法取缔、关闭非法违法开采的矿山;整合采矿权设置过小、采矿范围过窄以及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安全距离不够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矿山区域、重点流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检查环保“三同时”落实情况;加强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督促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环境安全应急预案;检查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负责查处破坏环境及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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