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
《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三、严格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当面或者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供申请表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开具《昆明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回执》。在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后,出具《昆明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明确政府信息“一事一申请”原则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对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因其不同于
《条例》规定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可告知申请人通过主动公开渠道自行查阅。如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