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阶段奖励具体办法为:在2010年3月底前关闭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在2010年5月31日前关闭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奖励;在2010年6月30日前关闭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2010年7月1日后关闭的,不给予奖励。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土地收储成本,有项目收储主体的由项目收储主体负责据实支付奖励资金,没有项目收储主体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先行据实垫支,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现有土地处置后,从土地处置费用中返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同时,创新制度,待现有生猪屠宰企业定点许可证收回后,通过拍卖经营权收益和收取屠宰管理费等方式,回笼市土地储备机构垫付的资金。
(三)12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现有土地处置后土地出让金管理和分配按照《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昆政发〔2010〕19号)规定执行。
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搬迁整合提升期间限制政策
(一)按照《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9号)、《
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昆明市关于加强昆明市主城区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9〕70号)等文件精神,主城区所有生猪屠宰企业外排废水处理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后方能排放,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市环保局、各辖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一次性违法排污,永久性退出市场”的要求,对于违法排污的企业要从重从严查处。
(二)列入搬迁整合关闭范围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其现址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审批、核准、备案及规划、土地等审批手续的办理。企业擅自新建的项目作为违章建筑,不纳入企业资产处置范围,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在全市“四创两争”中不达标或不按照规定时限关闭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市政府依法收回定点屠宰行政许可,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将对其责令停止经营或依法关闭,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