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包括: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3.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市级土地出让收入中的土地收储资金,在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城市建设资金,在缴入国库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市级投融资公司和四区一县财政局;其余部分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计提后,及时核拨。
市级投融资公司受托实施土地储备的,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土地收储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投融资公司拨付相关支出费用。
土地出让收入分期入库的,按照入库进度,由上述单位按照同比例分期拨付。
三、加强部门间协作与配合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市发改委、市级投融资公司等相关单位,结合下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投资计划草案、融资计划草案、偿债计划草案和土地收储与出让计划,统筹编制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草案后,作为市级地方财政基金收支预算,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审计部门和地方国库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的收支管理、牵头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土地储备机构依照相关制度规定,负责按照宗地核算土地收储开发资金;审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审计工作;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相关业务。
国土部门应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缴款时间等相关资料在签订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抄送财政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财政部门牵头,与国土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已缴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划分数额,逐月进行核对,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