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昆明市审计局机关设17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二)法规处
(三)财政审计处
(四)金融审计处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六)企业审计处
(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八)社会保障审计处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十)涉外审计处
(十一)信息处
(十二)审计执行检查处
(十三)昆明市内部审计管理办公室
(十四)经济责任审计一处
(十五)经济责任审计二处
(十六)经济责任审计三处
(十七)人事教育处(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内设机构的职责由昆明市审计局在组织实施本部门“三定规定”工作中负责审定印发,同时抄报市委编办备案。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昆明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08名(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正县级)、副局长5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昆明市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总审计师1名(副县级),中层领导职数36名。机关党委专职书记1名、专职纪检监察员1名(正科级)、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正科级)。
五、其他事项
(一)县(市)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县(市)区党委为主的体制。县(市)区党委在任免、调动本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昆明市审计局的意见。昆明市审计局要协助县(市)区党委加强对县(市)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二)昆明市审计局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昆明市经济责任审计局的名义和印章。
六、附则
(一)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