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昆明市防汛抗旱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河道建设与管理,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防汛抗旱预案、水源区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全市地方小水电建设工作,组织管理水生态修复和水利风景区建设。
(六)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大坝等水工程的安全监测,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开展水利科技和水利涉外事务,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配合上级水利部门办理有关涉外事务。
(七)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计划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有关标准,负责指导新建工程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的审查,指导和推动节水管理、节水型城市创建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城市供用水管理,监督指导昆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再生水、雨水收集利用。
(八)主管全市农村水利和农村饮水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监督、监测、预报和综合治理,并定期公告,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昆明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全市渔业生产管理和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渔业发展,负责全市水产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水源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指导全市水源区保护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水政监察执法和供水节水行政执法工作及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应诉工作。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部门间和跨县(市)区的水事纠纷。
(十二)按照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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