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1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祖林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租赁管理,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的经营者和承租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租赁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鼓励汽车租赁行业经营者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 本市汽车租赁实行备案制度。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经营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文本;
(六)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且租赁车辆所有权人与经营者名称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