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土地整治和整理目标任务
(三)加强土地整理,提高农业产能。逐步建立耕地保护奖励机制,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促进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集中连片推进土地平整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田间防护林等建设。大幅度提高耕地质量,实现“田成方、路畅通、渠配套、林成网”。
(四)推进村庄整治,优化用地结构。按照布局优化、节约集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农村居民居住点、公益事业、产业发展等各类用地。加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空心村、工矿、砖瓦窑废弃地整治等“三项整治”工作推进力度,适度调整撤并布局分散的自然村落,合理开发利用腾退宅基地、村内废弃地和闲置地,通过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等方式,改造旧村,建设新居,形成居住相对集中、产业集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格局。
(五)抓好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完善路网、供水、通电、通讯、广播电视及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处理等基础设施,健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实现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美化。
(六)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引导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流转;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着力推广应用农业科技,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引导农民就近创业、就业务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非农收入,确保农民持续增收。
三、农村土地整治和整理的组织领导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整理提供组织保障。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市农村土地整治和整理领导小组,国土资源、农业、财政、规划、建设、发展改革、交通、烟办、林业、教育、环保、水利、卫生、民政、人民银行、监察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土地整治和整理项目计划、政策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市国土资源、财政、农业、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领导为成员,负责协调农村土地整治和整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组织机构。
(八)明晰职责。各县(市)区政府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规划编制、招投标、施工、监理及项目资金不足的统筹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整治用地保障、土地整理项目安排等工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各相关部门资金,按项目统一拨付和使用,对项目资金使用全程监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质量提升、管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区桥梁和村组道路及以上级别的道路建设;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山塘清淤扩容、干渠标准化工程建设等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管理、保护及林业意见审核;金融部门负责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的审查和监督;教育、科技、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和电力、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农村土地整治和整理工作。